8月28日晚,中国证监会更新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情况表(截至2026年8月28日),共226家企业备案中。
其中,赴港上市174家,赴美上市50家,赴马上市1家,赴台上市1家。
上周,新增1家企业备案,为华院计算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拟赴港上市。
需要补充材料企业
证监会还对5家企业出具补充材料要求,具体如下:
1、建邦(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
(1)发行人拆除红筹架构的具体步骤及履行的相应程序、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就拆除红筹架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2)拆除红筹架构后,如何处置开曼建邦及其控制的各层级境外下属公司,以及陈子淳、蔚蓝湾、鑫辰汇智等境内股东设立的境外持股平台;
(3)开曼建邦回购4名境外投资人所持股权、香港建邦向该4名境外投资人转让发行人股权并将股权转让涉及的债权转让给开曼建邦,上述环节涉及的税务处理情况,并就拆除红筹架构各环节税务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二、请说明发行人首次提交境外上市申请前3年内变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原控股股东建邦科技、原实际控制人陈箭是否存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请说明
(1)严格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要求核查建邦新材历史股份代持情况;
(2)就发行人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结论性意见。
四、请按照《监管指引第2号》要求说明发行人董事高管基本情况。
五、请说明发行人拟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中东等地区兴建工厂或者研发基地,是否涉及具体境外募投项目,是否已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如未完整履行完相关规定程序,应请就募集资金全部调回境内出具作出专项承诺。
六、请就股权激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七、请说明
(1)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领域;
(2)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未来是否计划从事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领域业务,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后是否持续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要求。
2、纳力新材料(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一、关于股权变动:
(1)请说明你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定价依据,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并就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2)请说明你公司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二、关于股东情况:
(1)请说明你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向上穿透后的境内主体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
(2)请说明建投投资国有股东标识办理进展情况;
(3)请说明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合理性,该等入股价格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三、关于股权激励:
(1)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的要求,对你公司5名离职人员是否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说明相关人员持股平台出资额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手续办理进展;
(2)请就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四、请说明发行人业务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管控过剩产能,是否符合国家“反内卷”政策要求,并提供相关依据。
五、关于本次发行上市(1)请说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权后的预计募集资金量;
(2)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3、崇舜(赴台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境外企业收购境内主体的交易对价、定价依据、税费缴纳等情况,是否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外汇管理、外商投资、税务管理等监管规定的结论性意见。就主要境内运营实体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结论性意见。
二、请说明:
(1)你公司股权激励人员构成及任职情况,参与人员与你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激励的人员;以及入股价格公允性、协议约定情况、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并就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2)四次股权激励安排中保留10%给员工认购的设置原因、分配对象的确定依据、确定期限,分配对象中是否包含中国境内人士,未认购的股份最终授予人,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三、请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从事业务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请核查境内子公司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并提供相关依据。
四、(1)请列表说明各境内运营实体的主营业务、在公司整体业务布局中的具体分工,获得相关业务资质情况;
(2)请结合主要产品或业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行业地位、同行业可比公司等情况,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经营模式和核心竞争力。
五、请说明你公司拟募集资金约1.73亿元人民币主要用于你公司充实营运资金的合理性,是否有明确募投项目。
4、长盈精密(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你公司境外子公司的业务内容,设立境外子公司涉及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监管程序具体履行情况,并就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
二、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募集资金用途,是否涉及境外投资、是否已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如未履行完相关程序,请就募集资金全部调回境内出具承诺。
5、戴纳科技(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补充说明:
(1)你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入股价格异常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
(2)你公司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份代持;
(3)请就你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以及你公司主体资格和有效存续情况出具结论性意见。
二、请补充说明提交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与同期增资定价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以及上述股权转让环节相关转让方所得税缴纳情况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三、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价格公允性、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预留份额或未授予的份额,并就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四、请补充说明
(1)历史沿革中你公司主营业务变化情况;
(2)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描述你公司主营业务,与高校及科研院所合作情况;
(3)中禄航妙股东、主营业务等基本情况,你公司收购中禄航妙的背景情况;
(4)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是否涉及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领域,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后是否持续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要求。
五、请补充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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